为 罪 行 和 滥 用 权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取 得 公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宣 言G.A. 40/34,
annex, 40 U.N. GAOR Supp. (No. 53) at 214, U.N. Doc. A/40/53 (1985).
联 合 国 大 会 一 九 八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第 4 0 / 3 4 号 决 议 通 过
A . 罪 行 受 害 者
1 . “ 受 害 者 ” 一 词 系 指 个 人 或 整 体 受 到 伤 害 包 括 身 心 损 伤 、 感 情 痛 苦 、 经 济 损 失 或 基 本 权 利 的 重 大 损 害 的 人 , 这 种 伤 害 是 由 于 触 犯 会 员 国 现 行 刑 事 法 律 、 包 括 那 些 禁 止 非 法 滥 用 权 力 的 法 律 的 行 为 或 不 行 为 所 造 成 。
2 . 在 本 宣 言 中 一 个 人 可 被 视 为 受 害 者 , 而 不 论 加 害 于 他 的 犯 罪 者 是 否 被 指 认 、 逮 捕 、 起 诉 或 判 罪 , 亦 不 论 犯 罪 者 与 受 害 者 的 家 庭 关 系 如 何 。
“ 受 害 者 ” 一 词 视 情 况 也 包 括 直 接 受 害 者 的 直 系 亲 属 或 其 受 扶 养 人 以 及 出 面 干 预 以 援 助 受 难 中 的 受 害 者 或 防 止 受 害 情 况 而 蒙 受 损 害 的 人 。
3 . 本 宣 言 所 载 规 定 应 适 用 于 所 有 人 , 而 无 种 族 、 肤 色 、 性 别 、 年 龄 、 语 言 、 宗 教 、 国 籍 、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 文 化 信 仰 或 实 践 、 财 产 、 出 生 或 家 世 地 位 、 民 族 本 源 或 社 会 出 身 以 及 伤 残 等 任 何 种 类 的 区 别 。
取 得 公 理 和 公 平 待 遇
4 . 对 待 罪 行 受 害 者 时 应 给 予 同 情 并 尊 重 他 们 的 尊 严 。 他 们 有 权 向 司 法 机 构 申 诉 并 为 其 所 受 损 害 迅 速 获 得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补 救 。
5 . 必 要 时 应 设 立 和 加 强 司 法 和 行 政 机 构 , 使 受 害 者 能 够 通 过 迅 速 、 公 平 、 省 钱 、 方 便 的 正 规 或 非 正 规 程 序 获 得 补 救 。 应 告 知 受 害 者 他 们 通 过 这 些 机 构 寻 求 补 救 的 权 利 。
6 . 应 通 过 上 述 方 法 , 便 利 司 法 和 行 政 程 序 来 满 足 受 害 者 的 需 要 :
( a ) 让 受 害 者 了 解 它 们 的 作 用 以 及 诉 讼 的 范 围 、 时 间 、 进 度 和 对 他 们 案 件 的 处 理 情 况 , 在 涉 及 严 重 罪 行 和 他 们 要 求 了 解 此 种 情 况 时 尤 其 如 此 ;
( b ) 让 受 害 者 在 涉 及 其 利 益 的 适 当 诉 讼 阶 段 出 庭 申 诉 其 观 点 和 关 切 事 项 以 供 考 虑 , 而 不 损 及 被 告 并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
( c ) 在 整 个 法 律 过 程 中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适 当 的 援 助 ;
( d )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 尽 可 能 减 少 对 受 害 者 的 不 便 , 必 要 时 保 护 其 隐 私 , 并 确 保 他 们 及 其 家 属 和 为 他 们 作 证 的 证 人 的 安 全 而 不 受 威 吓 和 报 复 ;
( e ) 在 处 理 案 件 和 执 行 给 予 受 害 者 赔 偿 的 命 令 时 ,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拖 延 。
7 . 应 当 斟 酌 情 况 尽 可 能 利 用 了 非 正 规 的 解 决 争 端 办 法 , 包 括 调 解 、 仲 裁 、 常 理 公 道 或 地 方 惯 例 , 以 协 助 调 解 和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
赔 偿
8 . 罪 犯 或 应 对 其 行 为 负 责 的 第 三 方 应 视 情 况 向 受 害 者 、 他 们 的 家 属 或 受 扶 养 人 作 出 公 平 的 赔 偿 。 这 种 赔 偿 应 包 括 归 还 财 产 、 赔 偿 伤 害 或 损 失 、 偿 还 因 受 害 情 况 产 生 的 费 用 、 提 供 服 务 和 恢 复 权 利 。
9 . 各 国 政 府 应 审 查 它 们 的 惯 例 、 规 章 和 法 律 , 以 保 证 除 其 他 刑 事 处 分 外 , 还 应 将 赔 偿 作 为 刑 事 案 件 的 一 种 可 能 判 刑 。
1 0 . 在 严 重 破 坏 环 境 的 案 件 中 , 如 经 裁 定 要 提 出 赔 偿 , 则 应 尽 可 能 包 括 环 境 的 复 原 、 基 础 设 施 的 重 建 、 社 区 设 备 的 更 换 , 在 这 种 破 坏 造 成 一 个 社 区 的 迁 移 时 , 还 包 括 偿 还 重 新 安 置 的 费 用 。
1 1 . 在 政 府 官 员 或 其 他 以 官 方 和 半 官 方 身 分 行 事 的 代 理 人 违 反 了 国 家 刑 事 法 律 时 , 受 害 者 应 从 其 官 员 或 代 理 人 造 成 伤 害 的 国 家 取 得 赔 偿 。 在 致 害 行 为 或 不 行 为 发 生 时 的 政 府 已 不 复 存 在 时 , 则 继 承 该 国 的 国 家 或 政 府 应 向 受 害 者 作 出 赔 偿 。
补 偿
1 2 . 当 无 法 从 罪 犯 或 其 他 来 源 得 到 充 分 的 补 偿 时 , 会 员 国 应 设 法 向 下 列 人 等 提 供 金 钱 上 的 补 偿 :
( a ) 遭 受 严 重 罪 行 造 成 的 重 大 身 体 伤 害 或 身 心 健 康 损 害 的 受 害 者 ;
( b ) 由 于 这 种 受 害 情 况 使 受 害 者 死 亡 或 身 心 残 障 , 其 家 属 、 特 别 是 受 扶 养 人 。
1 3 . 应 鼓 励 设 立 、 加 强 和 扩 大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偿 的 国 家 基 金 的 做 法 。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 还 应 为 此 目 的 设 立 其 他 基 金 , 包 括 受 害 者 本 国 无 法 为 受 害 者 所 遭 伤 害 提 供 补 偿 的 情 况 。
援 助
1 4 . 受 害 者 应 从 政 府 、 自 愿 机 构 、 社 区 方 面 及 地 方 途 径 获 得 必 要 的 物 质 、 医 疗 、 心 理 及 社 会 援 助 。
1 5 . 应 使 受 害 者 知 道 可 供 使 用 的 医 疗 和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援 助 , 并 且 能 够 利 用 这 些 服 务 和 援 助 。
1 6 . 应 对 警 察 、 司 法 、 医 疗 保 健 、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使 他 们 认 识 到 受 害 者 的 需 要 , 并 使 他 们 对 准 则 有 所 认 识 以 确 保 适 当 和 迅 速 的 援 助 。
1 7 .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服 务 和 援 助 时 , 应 注 意 那 些 由 于 受 伤 害 的 性 质 , 或 由 于 上 面 第 3 段 所 提 及 的 种 种 因 素 , 而 具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受 害 者 。
B . 滥 用 权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1 8 . “ 受 害 者 ” 一 词 系 指 个 人 或 整 体 受 到 伤 害 包 括 身 心 损 伤 、 感 情 痛 苦 、 经 济 损 失 或 基 本 权 利 的 重 大 损 害 的 人 , 这 种 伤 害 是 由 于 尚 未 构 成 触 犯 国 家 刑 事 法 律 但 违 反 有 关 人 权 的 国 际 公 认 规 范 的 行 为 或 不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
1 9 . 各 国 应 考 虑 将 禁 止 滥 用 权 力 并 为 这 类 滥 用 权 力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措 施 的 规 定 纳 入 国 家 法 律 准 则 。 这 类 补 救 措 施 应 特 别 包 括 赔 偿 和 ( 或 ) 补 偿 以 及 必 要 的 物 质 、 医 疗 、 心 理 及 社 会 援 助 。
2 0 . 各 国 应 考 虑 就 有 关 第 1 8 段 所 界 定 的 受 害 者 谈 判 国 际 多 边 条 约 。
2 1 . 各 国 应 定 期 审 查 现 行 法 律 和 惯 例 , 以 确 保 其 适 应 不 断 变 化 情 况 , 如 有 必 要 , 应 颁 布 和 实 施 法 律 , 禁 止 构 成 严 重 滥 用 政 治 或 经 济 权 利 的 行 为 , 并 应 提 倡 预 防 这 类 行 为 的 政 策 和 做 法 , 还 应 为 这 类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制 订 并 提 供 适 当 权 利 和 补 救 办 法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8o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