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防 止 和 调 查 法 外 、 任 意 和 即 决 处 决 的 原 则 E.S.C. res.
1989/65, annex, 1989 U.N. ESCOR Supp. (No. 1) at 52, U.N. Doc. E/1989/89
(1989).
防 止
1 . 中 国 政 府 应 以 法 律 禁 止 一 切 法 外 、 任 意 和 即 决 处 决 , 应 确 保 任 何 此 类 处 决 均 应 根 据 其 刑 法 规 定 视 作 罪 行 , 并 应 考 虑 到 这 种 罪 行 的 严 重 程 度 而 给 予 适 当 惩 处 。 不 得 以 任 何 特 殊 情 况 诸 如 战 争 或 以 战 争 相 威 胁 状 态 、 内 部 政 治 不 稳 定 或 任 何 其 他 公 共 紧 急 情 况 等 作 为 进 行 这 种 处 决 的 理 由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内 部 武 装 冲 突 、 公 职 人 员 或 其 他 执 行 公 务 的 人 员 或 在 此 种 人 员 唆 使 或 同 意 或 默 许 下 行 事 的 人 过 分 或 非 法 使 用 武 力 等 情 况 和 在 押 期 间 发 生 死 亡 情 事 等 情 况 下 , 均 不 得 实 行 这 类 处 决 。 这 项 禁 令 应 超 越 政 府 当 局 发 布 的 命 令 。
2 . 为 了 防 止 法 外 、 任 意 和 即 决 处 决 , 各 国 政 府 应 确 保 严 格 控 制 包 括 明 确 逐 级 指 挥 所 有 负 责 侦 缉 、 逮 捕 、 拘 留 、 看 管 和 监 禁 的 人 员 以 及 法 律 授 权 使 用 武 力 和 火 器 的 人 员 。
3 . 各 国 政 府 应 禁 止 高 级 官 员 或 公 共 当 局 授 权 或 教 唆 其 他 人 进 行 这 种 法 外 、 任 意 和 即 决 处 决 的 命 令 。 所 有 人 员 都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违 抗 这 种 命 令 。 对 执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应 强 调 上 述 规 定 。
4 . 应 保 证 用 司 法 或 其 他 手 段 有 效 保 护 有 遭 法 外 、 任 意 或 即 决 处 决 危 险 的 个 人 和 群 体 , 包 括 受 到 死 亡 威 胁 的 人 。
5 . 不 得 强 迫 遣 返 或 引 渡 任 何 人 到 某 一 国 家 , 如 果 有 相 当 理 由 认 为 该 人 在 该 国 将 成 为 法 外 、 任 意 或 即 决 处 决 的 受 害 者 的 话 。
6 . 各 国 政 府 应 确 保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人 关 押 在 正 式 公 认 的 拘 留 处 所 , 并 将 其 被 拘 留 和 下 落 、 包 括 转 移 等 准 确 情 况 , 及 时 告 知 其 亲 属 和 律 师 或 其 他 值 得 信 任 的 人 。
7 . 合 格 检 查 人 员 、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或 某 一 相 当 的 独 立 当 局 , 应 定 期 视 察 拘 留 处 所 , 并 应 有 权 主 动 进 行 未 经 宣 布 的 检 查 , 具 有 对 执 行 这 一 职 能 中 的 独 立 性 的 完 全 保 证 。 这 种 检 查 人 员 得 以 不 受 限 制 地 接 触 拘 留 处 所 的 所 有 人 员 及 其 所 有 檔 案 。
8 . 各 国 政 府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采 取 诸 如 外 交 调 停 、 增 进 原 告 与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司 法 机 构 的 接 触 以 及 公 开 谴 责 等 措 施 来 防 止 法 外 、 任 意 和 即 决 处 决 。 应 利 用 政 府 间 机 制 调 查 任 何 有 关 这 类 处 决 的 报 告 , 并 采 取 有 效 行 动 反 对 这 种 做 法 。 各 国 政 府 包 括 有 理 由 怀 疑 发 生 法 外 、 任 意 和 即 决 处 决 的 国 家 政 府 , 应 在 对 此 问 题 的 国 际 调 查 方 面 进 行 充 分 合 作 。
调 查
9 . 应 对 一 切 可 疑 的 法 外 、 任 意 和 即 决 处 决 案 件 , 包 括 亲 属 控 告 或 其 他 可 靠 报 道 提 出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发 生 非 自 然 死 亡 的 案 件 , 进 行 彻 底 、 迅 速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 各 国 政 府 应 有 调 查 办 事 处 和 有 关 程 序 来 进 行 此 类 调 查 。 调 查 目 的 应 是 确 定 死 亡 的 原 因 、 方 式 和 时 间 、 对 死 亡 负 有 责 任 的 人 以 及 任 何 可 能 造 成 死 亡 的 模 式 或 做 法 。 调 查 包 括 适 当 的 尸 体 解 剖 、 收 集 和 分 析 一 切 物 质 和 文 件 证 据 以 及 证 人 的 供 词 。 调 查 应 区 分 自 然 死 亡 、 意 外 死 亡 、 自 杀 和 他 杀 。
1 0 . 调 查 当 局 应 有 权 获 得 调 查 所 必 要 的 一 切 资 料 。 进 行 调 查 的 人 应 能 支 配 为 有 效 调 查 所 必 须 的 一 切 预 算 资 源 和 技 术 资 源 。 他 们 还 应 有 权 让 被 指 称 参 与 任 何 此 类 处 决 的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 这 对 任 何 人 也 同 样 适 用 。 为 此 , 他 们 应 有 权 向 证 人 包 括 被 指 称 参 与 此 类 处 决 的 人 员 发 出 传 票 , 并 要 求 提 供 证 据 。
1 1 . 在 由 于 缺 乏 专 门 知 识 或 公 正 性 、 由 于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 或 由 于 明 显 存 在 滥 用 权 力 的 模 式 而 使 既 定 的 调 查 程 序 不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 在 受 害 者 家 属 就 这 些 不 适 当 之 处 或 其 他 重 大 原 因 提 出 申 诉 的 情 况 下 , 各 国 政 府 应 交 由 独 立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或 按 类 似 程 序 进 行 调 查 。 对 调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按 其 公 认 的 个 人 的 公 正 性 、 能 力 和 独 立 性 进 行 甄 选 。 他 们 特 别 应 与 可 能 是 调 查 对 象 的 任 何 机 构 或 个 人 无 涉 。 委 员 会 应 有 权 获 得 调 查 所 必 需 的 一 切 资 料 , 并 应 按 本 原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
1 2 . 在 医 生 对 死 者 进 行 适 当 的 尸 体 解 剖 之 前 , 不 得 对 尸 体 进 行 处 置 , 如 有 可 能 解 剖 医 生 应 是 法 医 病 理 学 专 家 。 进 行 尸 体 解 剖 的 人 应 有 权 取 阅 一 切 调 查 数 据 、 进 入 发 现 尸 体 之 处 和 进 入 认 为 死 亡 所 发 生 之 地 。 如 果 尸 体 已 埋 葬 而 后 来 看 来 需 要 进 行 调 查 , 则 应 迅 速 合 法 地 掘 出 尸 体 供 解 剖 检 验 。 如 果 发 现 遗 骨 , 应 仔 细 发 掘 并 以 系 统 的 人 类 学 技 术 进 行 研 究 。
1 3 . 应 让 进 行 尸 体 解 剖 的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检 验 死 者 , 以 便 其 能 进 行 彻 底 的 调 查 。 尸 体 解 剖 至 少 应 设 法 确 定 死 者 的 身 分 、 死 亡 原 因 和 方 式 。 还 应 尽 可 能 确 定 死 亡 时 间 和 地 点 。 尸 体 解 剖 报 告 应 附 有 死 者 的 详 细 彩 色 照 片 , 以 便 为 调 查 结 果 提 供 证 明 和 证 据 。 尸 体 解 剖 报 告 必 须 说 明 死 者 所 受 一 切 伤 害 , 包 括 任 何 酷 刑 证 据 。
1 4 . 为 了 确 保 得 出 客 观 结 果 , 进 行 尸 体 解 剖 的 人 必 须 能 无 涉 于 任 何 对 能 有 牵 涉 的 个 人 、 组 织 或 实 体 而 独 立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能 。
1 5 . 应 保 护 原 告 、 证 人 、 进 行 调 查 的 人 及 其 家 属 不 受 暴 力 、 以 暴 力 相 威 胁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恐 吓 。 凡 可 能 牵 连 到 法 外 、 任 意 或 即 决 处 决 的 人 均 应 调 离 任 何 对 原 告 、 证 人 及 其 家 属 以 及 对 进 行 调 查 的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控 制 或 拥 有 权 限 的 职 位 。
1 6 . 死 者 家 属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获 悉 并 可 参 加 任 何 审 讯 , 了 解 有 关 调 查 的 一 切 情 况 , 并 应 有 权 提 供 其 他 证 据 。 死 者 家 属 应 有 权 要 求 在 尸 体 解 剖 时 有 一 名 医 生 或 其 他 合 格 代 表 在 场 。 在 确 定 死 者 身 分 后 , 应 贴 出 死 亡 通 知 的 告 示 , 并 立 即 通 知 死 者 家 属 或 亲 属 。 死 者 遗 体 应 在 调 查 结 束 之 后 交 还 他 们 。
1 7 . 应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就 这 种 调 查 的 方 法 和 结 果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 报 告 应 立 即 公 开 , 应 包 括 调 查 范 围 、 评 价 证 据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以 及 根 据 事 实 结 果 和 适 用 法 律 提 出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 报 告 还 应 详 细 说 明 所 发 现 已 发 生 的 事 件 以 及 这 种 事 实 所 根 据 的 证 明 , 并 列 出 作 证 证 人 的 姓 名 , 但 为 保 护 他 们 而 不 公 布 姓 名 者 除 外 。 所 涉 国 家 政 府 应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对 调 查 报 告 作 出 答 覆 , 或 就 此 表 明 所 要 采 取 的 步 骤 。
法 律 诉 讼
1 8 . 各 国 政 府 应 确 保 经 调 查 确 定 在 其 管 辖 下 的 任 何 领 土 上 参 与 了 法 外 、 任 意 和 即 决 处 决 的 人 送 法 院 审 判 。 各 国 政 府 应 将 这 种 人 缉 拿 归 案 或 合 作 将 任 何 此 类 人 引 渡 到 希 望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其 他 国 家 。 不 论 凶 手 或 受 害 者 为 谁 和 在 何 处 , 不 论 其 国 籍 , 也 不 论 在 何 处 犯 下 此 一 罪 行 , 这 一 原 则 均 应 适 用 。
1 9 . 在 不 损 害 上 面 原 则 3 的 情 况 下 , 不 得 援 引 高 级 官 员 或 公 共 当 局 的 命 令 作 为 进 行 法 外 、 任 意 或 即 决 处 决 的 理 由 。 高 级 人 员 、 官 员 或 其 他 公 职 人 员 如 有 合 理 机 会 防 止 其 属 下 人 员 所 犯 行 为 时 , 得 认 为 应 对 这 类 行 为 负 责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包 括 战 争 、 戒 严 或 其 他 公 共 紧 急 状 态 , 均 不 得 豁 免 任 何 被 指 控 参 与 法 外 、 任 意 或 即 决 处 决 的 人 免 于 受 到 公 诉 。
2 0 . 法 外 、 任 意 和 即 决 处 决 受 害 者 的 家 属 和 受 养 人 应 有 权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得 到 公 正 适 当 的 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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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 据 《 执 法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 第 1 条 的 评 注 , “ 执 法 人 员 ” 包 括 行 使 警 察 权 利 特 别 是 行 使 逮 捕 或 拘 押 权 力 的 所 有 法 律 官 员 , 不 管 是 任 命 的 还 是 选 举 的 。 有 些 国 家 的 警 察 权 力 同 军 方 当 局 人 员 ( 不 管 是 否 穿 制 服 ) 或 由 国 家 安 全 人 员 行 使 , 在 此 情 况 下 , 执 法 人 员 的 定 义 应 认 为 包 括 这 些 部 门 的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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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些 国 家 的 法 律 要 求 对 其 他 国 家 发 来 的 文 件 进 行 认 证 , 然 后 本 国 法 院 才 能 受 理 , 因 此 , 必 须 有 一 条 款 规 定 所 需 的 认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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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国 在 根 据 本 《 示 范 条 约 》 进 行 谈 判 时 , 或 愿 对 此 开 单 另 增 列 其 他 拒 绝 理 由 或 条 件 , 例 如 有 关 犯 罪 行 为 性 质 或 严 重 性 、 保 护 基 本 人 权 或 公 共 秩 序 的 考 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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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些 国 家 的 法 律 要 求 对 其 他 国 家 发 来 的 文 件 进 行 认 证 , 然 后 本 国 法 院 才 能 受 理 , 因 此 , 必 须 有 一 条 款 规 定 所 需 的 认 证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8t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