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关于设立国家机构以推动执行《公约》的一般性建议十七, 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考虑到各缔约国关于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采取的作法,

相信有必要进一步鼓励设立国家机构来推动执行《公约》,

强调必须进一步加强《公约》的执行工作,

1.建议各缔约国设立国家委员会或其他适当机构,同时为了作出必要的改动,应考虑到1992年3月3日人权委员会第1992/54号决议附件中所列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原则,除别的以外,设立这类机构的目的如下:

(a) 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的清楚规定,鼓励尊重享受人权,不受任何歧视;

(b) 审查各国在政府保护人民不受歧视的政策;

(c) 监测法律是否符合《公约》的各项规定;

(d) 教育公众了解各缔约国根据《公约》所负的义务;

(e) 协助各国政府编写提交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

2.还建议,如果已经设立这种委员会,他们还应负责编写报告,并且在可能时将这种委员会列入政府代表团,以便加强委员会与所涉缔约国之间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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