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关于缔约国义务的一般性建议一(《公约》第4条), 第五届会议(1972年)



委员会根据第五届会议时对缔约国按照《公约》第9条所提交报告的审议结果,发现许多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把公约第4条(a)款和(b)款拟定的规定包括进去,依照公约,上述规定对所有缔约国都有强制性的。执行这些规定时还应适当顾及《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原则以及本《公约》第5条明文规定的权利。

因此,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建议,要求凡是缺乏这方面立法的缔约国按照它们本国立法程序,考虑将符合公约第4条(a)款和(b)款要求的规定补充在它们立法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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