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导言:一般性意见的目的。 汇编于联合国文献HRI\GEN\1\Rev.7(2004)

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导言:一般性意见的目的*
1.在其1988年第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E/1988/14, 第366和367段)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它提出(第1987/5号决议)并由联合国大会批准(第42/102号决议)的一项请求,从其第三届会议开始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各条款和规定编写一般性意见,从而帮助缔约国履行它们的报告义务。

2.委员会和在委员会建立之前就存在的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审查了截至其第三届会议的有关《公约》第6至9条、10至12条和13至15条所包括的权利的138份初步报告和44份第二次定期报告。这一工作涉及到《公约》的许多缔约国,目前包括92个国家。它们代表着世界各地区,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法律制度。它们至今提交的报告解释了在执行《公约》方面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但尚未提供关于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全球情况的全貌。委员会1989年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E/1989/22)附件三(一般性意见)的导言对一般性意见的目的解释如下:

3.“委员会力图借其一般性意见使历来通过审查这些报告所获得的经验为各缔约国带来好处,从而帮助和促进它们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大量的报告中的不足之处;建议改善报告程序,和促进缔约国、有关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在逐渐和有效地充分实现《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方面的活动。在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它从这些经验中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其一般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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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于E/1989/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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