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会议(1990年)[i]
第2号一般性意见: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22条)
1.《公约》第22条确立了一种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提请从事技术援助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对根据《公约》提交的报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项给予注意,“这些事项可能帮助这些机构在它们各自的权限内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有助于促进本公约的逐步切实履行的国际措施”。虽然第22条规定理事会负有主要责任,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这方面很明显也应积极向理事会积极提供咨询和协助。
2.根据第22条提出的建议可提交任何“从事技术援助的联合国机构、它们的辅助机构和专门机构”。委员会认为这项规定应解释为实际上包括从事任何方面的国际发展合作的所有联合国机构。因此,根据第22条提出的建议应递交秘书长;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如人权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其他机构,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会和发展规划委员会;各机构,如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任何其他专门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粮食及农业组织。
3.根据第22条可提出一般政策性建议,也可提出与具体情况有关的范围较窄的建议,在前一种情况下,委员会的主要作用看来将是鼓励更多注意在联合国及其各机构进行或协助下进行的国际发展活动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努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在其1989年3月2日第1989/13号决议中请它“商讨如何以最佳方式使从事发展工作的联合国各机构在各自的活动中统一筹划旨在促进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充分尊重的各种措施”。
4.作为一个初步和实际问题,委员会指出,它本身的努力应得到协助,如果要各有关机构更多关心委员会的工作,就应使它们了解情况。委员会承认可以各种形式表现这种关心,但注意到,除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以外,其他组织很少派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前四届会议。而且,只有很少一些机构提供了有关材料和书面资料。委员会认为,加强委员会和有关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将有助于在国际发展合作活动范围内加深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理解。至少在委员会每届会议期间对具体问题进行一般性讨论的一天是一个理想的时机,大家可以在这一天进行具有潜在意义的意见交流。
5.关于在发展活动范围内促进尊重人权的更广泛问题,委员会至今只看到联合国机构作出很有限的具体努力。它满意地注意到人权中心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动联合写信给联合国常驻代表和其他驻地官员,请他们“特别是就(已确定)和人权有关的现行项目或根据具体国家政府的请求要进行的新项目的可能合作形式提出建议或咨询意见”。委员会还了解到国际劳工组织长期以来一直在努力将其本身的人权标准和其他国际劳工标准与其技术合作活动联系起来。
6.在这类活动方面,有两项普遍原则很重要。第一是两类人权是不可分的、相互依赖的。这就是说,为促进一类人权进行的努力也应考虑到另一类人权。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联合国机构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其活动与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完全一致。反过来说,就是各国际机构在其项目中应认真避免,如违反国际标准利用强迫劳动,或违反《公约》规定提倡或强化歧视,或造成大批人流离失所而没有适当的保护和赔偿,从下面来说,就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各机构应提倡不仅有助于经济增长或其他广泛目标,而且有利于充分享有各种人权的项目和办法。
7.第二项普遍原则是,发展合作活动不是自然有助于促进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许多以“发展”名义进行的活动后来被发现其设想是错误的,甚至是违反人权标准的。为减少这种问题的出现,应在可能和适当情况下具体的认真考虑《公约》涉及的所有问题。
8.尽管在发展活动中充分考虑到人权问题很重要,但实际情况是这种考虑只停留在一般水平。因此,为了鼓励切实实行《公约》第22条中的原则,委员会愿提请有关机构注意下述具体措施:
(a) 作为一项原则,有关联合国机构应注意在发展活动和促进普遍尊重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努力之间确立一种密切关系。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前三个联合国十年发展战略都没有注意到这种关系,因此保证在将于1990年通过的这种战略中改正这一缺点。
(b) 联合国各机构应考虑到秘书长1989年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1 其中要求在一切主要发展合作活动中都要“说明对人权的影响”。
(c) 对联合王国机构雇用的项目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交待任务应包括与人权标准和原则有关的内容。
(d) 在发展项目的每个阶段均应尽力确保考虑到《公约》中包括的权利,例如在初步估价具体国家的优先需要、确立具体项目、项目设计、项目执行和最后评价等阶段。
9.委员会在审查成员国报告时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债务负担以及有关调整措施对许多国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委员会注意到调整方案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并且经常涉及严重紧缩。但在这种情况下,更有必要努力保护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公约》缔约国以及有关联合国机构应特别努力确保尽可能把这种保护作为促进调整的方案和政策的一项固定内容。这种有时被称作“考虑到人权的调整”或促进“发展的人权方面”的办法要求把保护穷人和脆弱者的各种权利作为经济调整的一项基本目标。同样,处理债务危机的国际措施也应充分考虑到有必要,特别是,通过国际合作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许多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要主动大量减少债务。
10.最后,委员会想提请注意《公约》第22条给缔约国提供的机会,即在其报告中明确它们可能特别需要技术援助和发展合作的领域。
注
1“在国际上,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与基于国际合作的其他人权(如和平权)之间的关系,同时考虑到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和人类基本需求”(E/CN.4/1334,
第31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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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载于E/1990/23号文件。